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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的实质是“个人腐败”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魏文彪 2008-8-28 8:38:00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前日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他介绍,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集体腐败者钻了空子。他表示,如果目前单独制订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8月27日《新京报》)

  私设小金库实质是利用公权力为少部分人谋取私利,如有的官员将收取的贿赂在部门内部私分等等,都属于以权谋私,为私利损害公共利益性质,理当被纳入刑法惩处范畴。就此而言,刘锡荣提议惩治集体腐败,将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当中无疑极有必要。但与此同时也需注意到的是,不宜将私立小金库与集体腐败简单地等同看待。

  首先,一个单位与部门私设小金库,是在领导者主导下才可能进行的行为,如果没有领导者的授意、组织与主导,小金库不可能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内设立,所以领导者是一个单位或部门私立小金库腐败行为的决策人、主使者及犯罪实施的核心主体。即便一个单位或部门一定程度地存在工作人员利用权力集体谋取小集团私利的现象,也只能是在领导者默认、纵容乃至授意与组织下才能够得逞的行为,所以领导者应当对单位或部门集体腐败行为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私立小金库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更何况在绝大多数情形下,私立的小金库资金主要是为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者所使用,许多私设小金库的单位与部门领导者将小金库当作自己的个人钱袋,作为自己超标准进行职务消费与花天酒地奢侈享受的资金支撑,甚至以各种名义将小金库资金变相据为己有,实施贪污犯罪行为。

  一些单位与领导也会偶尔向下属分发部分小金库资金,说到底是为了掩人耳目,通过这种方式遮蔽自己的贪贿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也可以设立小金库或“集体腐败”假象来达到为自己减轻罪责的目的,也就是通过让集体承担责任来使自己的个人罪责得以金蝉脱壳。如果将私立小金库与集体腐败简单划等号,无疑就正中私立小金库单位或部门领导者的下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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